好消息!黑龙江省启动地方调节储备大豆收购!

为促进我省农民大豆余粮销售,保护种植大豆农民利益,稳定今年大豆生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启动地方调节储备大豆收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收购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粮权归市(地)政府(行署),市(地)政府(行署)对收购政策执行以及粮食数量、质置和储存安全负责。本次调节储备收购的大豆只包含本市(地)辖区内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且未发生粮权转移的大豆,重点解决农民余豆销售问题。各地应根据本地农民余豆分布情况合理布设委托收储库点,可优先委托现有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收储,要把符合信息化监管要求作为基本准入资质标准。仓房条件须符合安全储粮要求,优先选择砖混结构仓房。


(资料图片)

二、收储规模

全省计划收购总量47.88万吨(详见附件表),收购截止期限为2023年6月15日。本次下达计划为限量收购计划,粮食销售出库后计划自然解除。

三、质价标准

质量要求:2022年省内种植生产大豆,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水分≤13.0%,杂质≤1.0%,完整粒率≥85.0%,损伤粒率≤8.0%?

收购价格:统一为2.775元/斤,不设等级差价。

四、资金和费用

收购费用按25元/吨包干使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74元/吨。收购资金(含收购费用)由收储库点向当地农发行贷款解决。各市(地)负责在大豆正常储存年限内(自收购入库之日起2年内),根据市场情况拟定销售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择机公开竞价销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和销售价差亏损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销售价差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其它未尽事宜暂参照各地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五、落实措施

(一)压实落靠属地责任。市(地)党委政府(行署)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做好收购计划落实、委托库点选定、收购秩序维护等工作,要组织县(市、区)、乡(镇)、村与农户精准对接,严格把住农民自产且未发生粮权转移这个关口,预约交售,坚决防止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收购的大豆回流。要制定应急处突工作预案,出现问题在本地化解,杜绝矛盾上交。

(二)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收购计划,粮食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收购,农发行负责确保收购资金,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公安部门负责收购秩序维护并依法打击扰乱秩序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与农户精准对接,网信部门负责舆情引导和管控。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粮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地方调节储备大豆纳入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和日常检查巡查范围,并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粮食数量质量监管,确保存储安全。要把地方调节储备大豆收购作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重点监督内容,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内外勾结、损害农民利益、侵害国家利益,违纪违法等问题。(来源:农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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